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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5月2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03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lectricConnectorTechnologyCo.,Lt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8栋第一层至第三层A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
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
定的依据。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本次发行新股不超过3,000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6年【】月【】日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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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
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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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
人所有。
(二)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
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
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育宣、任俊
江、杨书智、周阳、黄中清、谭志林、龚立群承诺:
1、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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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
人所有。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
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6个月内完成,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承诺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合计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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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
所有。
(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1、持股5%以上股东任俊江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
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
价。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6个
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本人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40%。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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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
所有。
2、持股5%以上股东琮碧睿信承诺
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
行人所有。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
核通过,则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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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