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8 证券简称:杰恩设计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相应内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股东大会” 股东会
全文“总经理” 经理
全文“副总经理” 副经理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董事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董事 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0,381,273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20,381,273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1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的除外。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持股计划的除外。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二以上通过。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二以上通过。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