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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国信证券关于弘信电子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5

弘信电子:国信证券关于弘信电子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国信证券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洪  运            徐少英            何家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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