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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董事会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公告日期:2021-10-25

弘信电子:董事会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PDF查看PDF原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巫少峰、朱小燕、苏州华扬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颜永洪(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所持有的苏州市华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前述规定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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