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除独立董事颜永洪作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一回避表决外,其他非关联独立董事已经事前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承诺均独立履行职责,经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非关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华扬电子的股东兼董事颜永洪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4、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5、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且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颜永洪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8、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出具了《苏州市华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苏州市华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认可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9、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保障措施,相关主体对保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10、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非关联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的各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及业绩的提升,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安排。
独立董事颜永洪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一,针对该事项予以回避表决,故未发表独立意见。
二、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度)》符合《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吴俊龙: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颜永洪: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