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雷迪克 证券代码:300652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数量为110.50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83%。其中首次授予88.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6%,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80.09%;预留2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6%,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19.9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0.73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并履行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0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10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12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12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12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12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4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14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4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14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1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17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7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7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7
四、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17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19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19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19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22
一、股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23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23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24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24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25
第十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6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26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26
三、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27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8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28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2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0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30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2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32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33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35
第十四章 附则...... 36
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雷迪克/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分批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
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