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其他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说明及修订对照表
1、《公司章程》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条款中仅涉及“监事会”和“监事”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相关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则不再逐条列示。
3、《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包括但不限于条款序号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和标点的修改也不再逐条列示,省略号“……”代表略去与修订无关的文字。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也不再逐条列示。
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维护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漳州市工商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漳州市工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会信用代码为9135060066509817X1。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60066509817X1。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 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江
江路吴宅园区。 路吴宅园区。
邮政编码:363107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新增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公司45,000,000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公司45,000,000股股股份,各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 股份,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发起
数、股份比例和出资方式情况如下: 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和出
…… 资方式情况如下: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第二十条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