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核,并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拟新增关联方暨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我们对《关于拟新增关联方暨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及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拟新增关联方符合审慎性原则,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 朝 林希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