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6-012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4号),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75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75,000,000.00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5,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900,000.00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人民币372,100,000.00元。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应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5,517,378.36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9,482,621.6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3月2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政旦志远验字第260000003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3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
号 余额(人民币元)
1 博士眼镜连锁 招商银行深圳罗湖 755914693210008 9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2 博士眼镜连锁 中信银行深圳市民 8110301012800857325 9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行
3 博士眼镜连锁 中国银行深圳福建 758880864442 7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大厦支行
4 博士眼镜连锁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 4000025329201014141 67,1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车公庙支行
5 博士眼镜连锁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15009266688806 55,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合计 372,100,000.00
注1: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括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注2:招商银行深圳罗湖支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中信银行深圳市民中心支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中国银行深圳福建大厦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辖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辖属机构;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营业机构。上述各机构对外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均以其所属上级分行或支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0、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2、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四、备查文件
1、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