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5-072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0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行终 8318 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马赫 X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赫 X”)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6 月 13 日,马赫 X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申请撤销公司第 1091684 号“博士 DOCTOR 及图”商标。
2022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318】号),驳回马赫 X 的撤销申请。
2023 年 1 月 17 日,马赫 X 对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2024 年 4 月 4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 1091684 号“博士
DOCTOR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 71132 号),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立案受理,案号:(2025)京 73 行初 3613 号,并
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开庭。
2025 年 6 月 24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
京 73 行初 3613 号,判决结果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
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立案受理。
(四)诉争商标情况
1.注册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91684
3.申请日期:1996 年 5 月 21 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 年 8 月 27 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 35 类):推销(替他人)
二、判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6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
京行终 8318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 1993 年开始使用诉争商标,并于 1996 年 5 月 21 日注册诉争商标,
且使用至今。同时,公司拥有与诉争商标图案一致、服务范围略有差异的第17924728 号、17924729 号“博士 DOCTOR 及图”商标(详见下表)。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第 17924728 号、17924729 号“博士DOCTOR 及图”商标。
序号 商标图案 商标注册号 国际分类 服务内容
1
1091684
(诉争商标,现 35 类 广告销售 推销(替他人)
已失效)
2 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
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
17924728 35 类 广告销售 替他人推销(眼镜、眼镜盒、镜片、
镜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
提供在线市场
3
17924729 35 类 广告销售 替他人推销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故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