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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06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Shangpin Home Collection Co.,Ltd)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501房之自编01-05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二零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票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8,1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700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80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连柱先生和周淑毅先生承诺:

    (1)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尚品宅配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在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尚品宅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尚品宅配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尚品宅配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不担任尚品宅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配股份。

    (2)本人所持尚品宅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尚品宅配上市后6个月内如尚品宅配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尚品宅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达晨财信、天津达晨等两家法人股东的承诺

    达晨财信、天津达晨承诺如下:

    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尚品宅配回购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3、彭劲雄先生和付建平先生等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尚品宅配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在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尚品宅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尚品宅配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尚品宅配股份总数的25%。

    若本人在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配股份;若本人在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配股份;若本人在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尚品宅配股份。

    (2)本人所持尚品宅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尚品宅配上市后6个月内如尚品宅配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尚品宅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尚品宅配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尚品宅配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李钜波先生和吴璟先生等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尚品宅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尚品宅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尚品宅配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尚品宅配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本次公开发行完成之日前各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全部由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①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但董事会认为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构成重大压力,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