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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2-17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MEILIHIGHTECHNOLOGYCO.,LTD.

                (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136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碧鸿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8月2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的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股份公司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失效。

    公司股东章竹军、黄营均、王铁南、吕品艳、王国山、潘岳阳、朱祖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8月2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的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失效。

    公司股东王光明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8月2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的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失效。

    公司股东力鼎恒益、万丰锦源、京新控股、付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章碧鸿、章竹军、王光明、屠世润同时承诺:除前述相关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依法及时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包括章碧鸿、章竹军、王光明、长江资本、力鼎

恒益。

    章碧鸿、章竹军、王光明、长江资本、力鼎恒益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声明:

    公司控股股东章碧鸿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3)若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则本人将在减持或增持发行人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章竹军、王光明、力鼎恒益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1)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本公司合计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如根据本人/本公司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3)减持或增持发行人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长江资本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1)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公司合计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如根据本公司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2)减持或增持发行人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

    选用上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实施股价稳定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方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章碧鸿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各自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50%。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回购或增持股票实施完毕或终止后,公司回购的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股份在六个月内不得出售。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