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5-044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情况
鉴于公司智能设备及注塑和 CNC 机床设备增资扩产项目已正式启用投产,并成为公司主要生产制造总部,故公司决定住所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环路 35 号。
二、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综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同时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
修订: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
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2024 年 8 月) 修订后(2025 年 5 月)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创新路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环路 35 号;邮编:523809
号;邮编:82381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等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资助。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文件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 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
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
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销。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