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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

公告日期:2021-12-14

康泰生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年12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
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交易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上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除外,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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