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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

公告日期:2021-12-14

康泰生物: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2
第十二章 附则 ......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以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837873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39 号文批/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2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Kangtai Biological Product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709.352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应当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科技进步,走自主发展的道路,努力开拓
国内外市场;实施名牌产品战略,树立质量最优、服务最佳的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技术改造,实现经济规模,以低成本获取高利润,实现股东效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开发、生产经营乙肝疫
苗及其它医用生物制品;进出口业务(具体按资格证书办理);投资兴办医药项目及其它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医药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设备租赁服务(不含限制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发起人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经审计净资产折股    2002 年 9 月 30 日

上海华瑞投资有限公司        经审计净资产折股    2002 年 9 月 30 日

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投资股份有限 经审计净资产折股    2002 年 9 月 30 日

公司

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审计净资产折股    2002 年 9 月 30 日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计净资产折股    2002 年 9 月 30 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709.3526 万股,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按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除上述股份转让限制之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公司申请首次发行与上市时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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