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3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0 年 7月 2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的保荐协议终止,中信证券承接广发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河南雄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雄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支行、中信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雄塑”)与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2016 年 12 月 2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65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6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53,504.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共计人民币 5,986.80 万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517.2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7]第 ZC10010 号)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变更,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河南雄塑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支行、中信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西雄塑与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均未发生变更。
公司目前已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甲方一 甲方二 乙方 丙方 募集资金专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备注
用账户账号 (万元)(注 1)
广东雄塑 樟树顺银村 江西新型塑料管材 已于 2017年 3月 4
广东雄 科技实业 镇银行股份 中信 80410100000 0 及配件项目(第一 日签署《募集资金
塑科技 (江西)有 有限公司 证券 3015884 期,年产 82,000 吨)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集团股 限公司 股份 协 议 》, 本 次 于
份有限 河南雄塑 中国农业银 有限 河南新型PVC 管 2021 年 4 月 27 日
公司 实业有限 行股份有限 公司 16428201040 111.91 材、PE管材及PPR 签署《募集资金四
公司 公司新乡高 004366 管材投资项目(第一 方监管协议》
新支行 期,年产 52,000 吨)
注 1:上述账户余额为截至 2021 年 4 月 21 日的余额;
注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东区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新乡高新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河南雄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新乡高新支行、中信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储存金额为
1,119,125.04 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西雄塑与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储存资金为 0 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1、公司子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子公
司对应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3、公司及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国威、张锦胜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将纸质版对账单提供给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子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
6、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江西雄塑、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河南雄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支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