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公告》。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
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18 年 11 月 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公司通过于公
司公示栏张贴激励对象名单的方式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
位予以公示。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10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43.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股份的
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
(七)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2019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17,97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4.000000 股。2019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发布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 年 6
月 1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 年 6 月 18 日。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及价格进行调整。
1、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43.2*(1+0.4)=340.48 万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0*(1+0.4)=42 万股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 V)/(1+n)
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7.66-0.05)(/ 1+0.4)=5.435714元/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事项发表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
五、监事会对调整事项发表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由于公司实施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尚需公司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书;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