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5 证券简称:奥联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7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联电子”)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
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整体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
修订 款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内容 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序号 原条款 新条款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17,111.1111 万元。 17,111.1111 万元,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
缴付。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2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3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4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总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5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员。 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6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 17,111.1111 万股。 17,111.111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17,111.1111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补偿、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9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11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 所必需。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
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12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