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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81 深市 晨曦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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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航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26


证券代码:300581          证券简称:晨曦航空          公告编号:2026-005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配置、盘活公司资产并提高资产运营及使用效率,同时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发展的长期需要,公司拟将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
路 69 号 C 区 11 号的房产出售给陕西中巨嘉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巨
嘉恒”),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6,350.00 万元(不含税),含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17,639.08 万元。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于 2024 年8 月30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
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公司与中巨嘉恒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签
署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巨嘉恒已向公司支付了定金 1,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二、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因转让标的涉及工业用地转让,过户手续较为复杂,导致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无法按期完成。双方均同意继续推进交易,前述房产土地交易相关手续正在积极有序推进中。
  基于上述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对《补充协议(一)》和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与补充,以保障交易公平有序推进。

  《存量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充协议(一)》条款变更

  双方同意,将《补充协议(一)》“一、原合同条款变更”之(一)之具体内容整体变更如下:

  “4.其他方式

  本合同标的分两期进行转让过户。

  第一期,1 号和 2 号厂房综合楼转让过户:【2026】年【12】月【31】日前,
买受人支付 1 号、2 号厂房综合楼转让价款含税人民币 4,788.47 万元(大写:肆
仟柒佰捌拾捌万肆仟柒佰元整)。出卖人在收到该笔款项后 15 日内,配合买受人办理 1 号、2 号厂房综合楼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期,3 号厂房综合楼转让过户:【2027】年【6】月【30】日前,买受人支付 3 号厂房综合楼转让价款含税人民币 12,850.61 万元(大写:壹亿贰仟捌佰伍拾万陆仟壹佰元整)。出卖人在收到该笔款项后 15 日内,配合买受人办理 3号厂房综合楼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就 1 号、2 号厂房综合楼,出卖人应在【2026】年【12】月【31】日(即买
受人付款期限届满日)前 30 日内,向买受人开具对应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 3 号厂房综合楼,出卖人应在【2027】年【6】月【30】日(即买受人付款期限届满日)前 30 日内,向买受人开具对应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原合同条款变更

  1.将原合同“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之“(三)”处约定整体变更如下:

  “(三)买受人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可入驻并使用出卖人转让标的所属的 3
号厂房综合楼中的 2、5、6、7 层办公楼(使用面积共计约 5,041.24 平方米),如需装修,装修方案应获得出卖人的认可。买受人应支付其使用期间办公场所的电
费(具体以电表的用电度数为准);若买受人截止【2027】年【6】月【30】日前
未按上述规定支付全部应付转让款,则出卖人有权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 50
元/平方/月的标准向买受人要求支付租赁费及租赁期间产生的电费等相关费用。”
  2.在原合同“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项下补充以下内容作为第(四)项:

  “(四)买受人保证:在全部产权过户完成后,若出卖人新园区尚未达到交付条件,未投入使用(需环境符合人员办公的适用标准)前,允许出卖人无偿使用现园区办公并维持出卖人现有管理要求及相关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保密资质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破坏出卖人的生产经营,亦不得违反出卖人园区关于保密管理等相关要求。”

  三、签署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事项,系交易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对原交易事项作出的调整,有利于共同推进相关交易事项的履行,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仍需交易双方配合办理工业用地房产转让审批、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期间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均可能对本次交易事项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能否顺利完成本次交易事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本次交易尚未完成实际交割,交易进程尚存在不确定,暂时无法准确估算对公司本年业绩的具体影响,最终数据将以公司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出售资产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巨嘉恒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