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6 证券简称:容大感光 公告编号:2025-066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治理架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
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公司法》所规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章程》中与监事会相关的条款亦做出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方法按照本章程关于董
事长产生及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新增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和其他高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东、董事和其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6,367,572 股,均为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66,367,572股,
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
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