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1-064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内部通过张榜的形式公布了《深圳市安车
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2021 年 1 月 9 日,公司发布《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情况
(一)调整事由
1、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2021年6月5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5日。
(二)调整行权价格
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40.17(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点)=40.25-0.084563)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故经本次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由 40.25 元/股调整到 40.17 元/股。
三、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影响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以及调整的具体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