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25-062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相关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 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市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成立的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成立的股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深圳市富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 公司以深圳市富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方式设设立,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 立,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企
照。公司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为: 业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440300754277719K。 91440300754277719K。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束力的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 删除
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
资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本章程、股东名
册(正本或副本)、公司债券存根、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司。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7,500 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 7,500 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总总股数的 100%。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股数的 100%,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 元。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出资时间情况如下:(表格内容不变, 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
表格略) 况如下:(表格内容不变,表格略)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42,902,078 股,全部为普通股。 1,342,902,07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以赠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 定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过。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