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5-145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9 号文予以注册,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276.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27,600.00 万元。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127,600.00 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已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精测转 2”,债
券代码“123176”。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精测转
2”转股期限自 2023 年 9 月 8 日至 2029 年 3 月 1 日止。2023 年 9 月 8 日,“精
测转 2”开始进入转股期,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精测转 2”累计转股数量
为 9,248 股;其中,2025 年 4 月 1 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精测转 2”累计转
股数量为 2,021 股。
综上,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因可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由 279,743,151
股增加至 279,745,172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79,743,151 元增加至人民币279,745,172 元。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1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2 全文“监事” 删除
3 全文“监事会” 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精测电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精测电子
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上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
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司。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
5 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目前在武汉 体变更设立。公司目前在武汉市洪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 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码 号 为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号 为
“ 91420111783183308C ” 的 《 营 “91420111783183308C”的《营业执
业执照》。 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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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279,743,151 元。 币 279,745,172 元。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7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定代表人。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8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有法律约束力。
律约束力的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为 279,743,151 股,公司的股本 279,745,17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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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中普通股 279,743,151 股, 普通股 279,745,172 股,无其他种类
无其他种类股票。 股票。
10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11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