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2025 年 4 月 21 日,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3 /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4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 人员。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每
5 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6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7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删除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公开发行
(一)公开发行股份; 股份;
8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9 /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
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10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1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
当可以依法转让。
12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的股份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让。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的,从其规定。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