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4 证券简称:筑博设计 公告编号:2025-049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调整公司治理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调整公司治理架构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调整公司治理架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调整公司治理架构。
1、调整董事会架构
公司董事会人数将由 7 人增加至 9 人,其中将设置 1 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调整后的董事会架构为:5 名非独立董事(含 1 名职工代表董事)、4名独立董事。
2、不再设置监事会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调整公司治理架构的议案》之日起自动解除职务。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调整公司治理架构的议案》前,监事会仍将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运营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或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相关表述,并相应删除“第七章 监事会”。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调整“股东大会”为“股东会”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因章节增减条款、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原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如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 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16,438.40 万元。 币 16,131.52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
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
大会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
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
续。
第八条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
以在股东会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新增 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
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
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手续。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十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
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二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第二十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元。 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 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
中存管。 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16,438.4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总数为 16,131.52 万股,公司的股本
为:普通股 16,438.40 万股,其他种 结构为:普通股 16,131.52 万股,其
类股零股。 他类别股零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