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整体修订内容: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做出”相应修订为“作出”,“或”相应修订为“或者”,“股票”相应修订为“股份”等。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章节文字顺序调整、阿拉伯数字及百分比相应修订为汉字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二条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广东省珠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4007709874894。 914404007709874894。
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高新区鼎兴路 199
号 1 栋 9-15 层 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高新区鼎兴路 199
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科技七路 号 1 栋 9-15 层
1 号珠海中电高科技产业园 1 栋厂房 301 单 邮政编码:519085
元
邮政编码:519085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与董事长的产生
和变更办法相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髙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
人。 负责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
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 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除依法须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 经营活动)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或许可证件为准)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公司在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范围 或许可证件为准)
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需要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在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
须依法取得批准并办理登记。 从事经营活动。公司需要变更经营范围,须
依法取得批准并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
“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810.7975 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32,810.797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划的除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大会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