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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6-27

 
 
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ilkroad Digital Vision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5层A座5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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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不超过2,780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额不超过2,780万
股,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1,113.33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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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萌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其它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珠峰基石、李朋辉、裴革新、何涛、王丹、董海平、聚嘉投资、
苏州亚商、南海基业、东方盈创和文化产业基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李萌迪、董海平、裴革新承诺:“除已承诺
的锁定期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如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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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丁鹏青、王
琴、徐庆法、钟志辉和康玉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任职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在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
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
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2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等因素,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但不得单独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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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
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相关的内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十四、公司股
利分配情况及未来分配政策”。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管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
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该期间公
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将
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
称“启动条件”),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一)公司回购: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
投赞成票;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
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
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
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
股份计划。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义务,则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增持:1、控股股东是指公司股份挂牌交易之日,按照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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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计算,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登记的公司控股股东;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
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
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
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公司
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资金
增持股份,但在上述增持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
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其
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
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
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
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
股净资产值;(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
再次被触发。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累计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
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再次依照本预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