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4 证券简称:三超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8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
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本次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1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2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3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5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6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的除外。
7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9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10 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1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2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