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或”相应修订为“或者”。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杭州集智机电设备制造有 公司由杭州集智机电设备制造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 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100762017394J。 91330100762017394J。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
三墩镇西园三路 10 号,邮编:310030。 三墩镇莲池南路 36 号 2 号楼 2001 室,
邮编:310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005,147 元。 111,015,772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秘书、财务负责人。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新增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三条 制造、加工:全自动平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
衡机、机电设备、控制系统光电设备、 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新材料。服务:振动测试技术、平衡技 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仪器术、平衡自动修正技术的研发、咨询, 仪表制造;试验机制造;电子专用设备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 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工业机器人制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软件开发;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口;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管理。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后
置许可)。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
在杭州集智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按 在杭州集智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以经审计的净资产 出资比例所对应的以经审计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并已足额缴纳出资。各 认购公司股份,并已足额缴纳出资。公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具体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600 万
如下: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各发起
…… 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具体如
下:
……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111,005,147 股,均为普通股。 数为 111,015,772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