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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2月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2-19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 A 区 3 栋 1-4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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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万股,股东公开发
售【】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
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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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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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泉, 股东聂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刘文生、钟辉、范杰、聂正本、 黄昌乐、熊启生、王彬、刘俊里、
帅小波、曹铭、谭楚华、韩秀杰、姚强、杨彬、贺铁海、聂柳红、黄鹏、周佳、
王亚春、张军、谭绍永、刘宗杰、肖高望、富海银涛、李荣、武杰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聂泉、刘文生、钟辉、范杰、
黄昌乐、曹铭以及聂泉的关联股东聂键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或其关
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或其关联方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
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聂泉、刘文生、钟
辉、范杰同时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
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其未能履行关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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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
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其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其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其在违
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上述相关方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承诺。
二、股价稳定计划
本公司制定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预案》,
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启动公司股份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
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份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
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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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三)实施股份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①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5 个交易日内
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
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②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
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果在 12 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
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20%;
③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
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④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①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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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
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
告;
③  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
于公司总股本的 0.5%,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5%。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的程序
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60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
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15%,但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30%。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
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 1、2、3 的顺序自动产生。
本机制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
定,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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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富海银涛,上述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泉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
本人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下同)满后,
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
满后逐步减持;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
公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