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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湃科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6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领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1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涉及货款人民币 14,769,984 元和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的
违约金 7,807,000 元(自 2025 年 7 月 9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 37,000,000 元为基
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双方当事人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事项尚需按期履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锂能”)于 2025 年 8 月底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粤 0310 民初 6340 号)、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领湃锂能合同违约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领湃锂能偿还货款 14,769,984 元并支付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的违约金 7,807,000 元(自 2025 年 7 月 9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
37,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5-042)。

  2025 年 9 月初,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公司及领湃锂能名下价值22,576,984 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22,576,984 元财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5-04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领湃锂能
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签订的《双层高速涂布机承揽合同》,合同总金额
为 3,700 万元,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已支付合同货款 2,220 万元。2024年 8 月 20 日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在《供应商质量索赔通知单》明确索赔费用各承担一半即原告承担 30,016 元,以货款抵消的形式并在未付货款中扣除,原告已就该变更后总金额向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14,769,984 元(含质保金)未付。

  2.原告同意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按 12,997,585.92 元分三期支付至原告指定的如下银行账号(开户名: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账号:4***************8606。第一期于收
到本案民事调解书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欠款的 50%,即 6,498,792.96 元;第二
期于收到本案民事调解书 30 个自然日内或 2026 年 2 月 15 日(以前述期限情形
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前支付总欠款的 30%,即 3,899,275.78 元;第三期于收

到本案民事调解书 60 个自然日内支付总欠款的 20%,即 2,599,517.18 元。

  3.被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如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向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开具 1,772,398.08 元金额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配合提供冲红所需的相关资料确保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予以了结。

  5.如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三日未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上述约定的折扣自动失效,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按 14,769,984 元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14,769,984 元-已付款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 LPR 的标准,自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77,342.46 元、保全 5,000 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案民事调解书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提交对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号为:(2025)湘 0426 民初 3369 号】,并同步提交解除对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冻结、资产查封、股权冻结等),同时将撤诉申请书、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原件或扫描件及提交凭证、法院签收凭证等交付原告备查。

  7.原告在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或被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时支付第一期款项且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及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之日起 2 个自然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冻结、资产查封、股权冻结等),同时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原件或扫描件及提交凭证、法院签收凭证等交付被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备查。
  8.案件受理费 77,342.46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
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

经双方当事人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裁决的诉讼、仲裁事项共 3 起,涉及金额约 762.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68%,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的其他情形

  公司近期将执行《民事调解书》,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提交对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号为:(2025)湘 0426 民初 3369 号】,并同步提交解除对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冻结、资产查封、股权冻结等)。(2025)湘 0426 民初 3369 号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5-050)。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双方当事人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事项尚需按期履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调解书(2025)粤 0310 民初 6340 号。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