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领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涉及违约金人民币 43,689,805.56 元和其他损失 900,000
元以及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 44,589,805.56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锂能”)就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1”)合同违约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领湃锂能请求法院判
决确认被告 1 和被告2 赔付违约金43,689,805.56元和其他损失 900,000 元以及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等。
近日,公司收到祁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湘 0426民初 3369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025 年 8 月,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就领湃锂能合同违约向深圳市坪山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领湃锂能偿还货款 14,769,984
元并支付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的违约金 7,807,000 元(自 2025 年 7 月 9 日之
后的违约金,以 37,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5-042)。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湖南省衡阳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诉讼案件的理由
原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是一家电池生产厂家,为进行产线建设和生产,
2022 年 5 月 30 日,原告为购买电芯生产相关工序设备,与被告签订《双层高速
涂布机承揽合同》,向被告采购涂布机,合同金额 37,000,000 元,同时甲方就设备的工艺、技术指标、质量等要求,与乙方分别签订了《MES 技术要求》、《负极涂布机技术协议》、《通用技术要求》、《正极涂布机技术协议》,对设备系统的技术作出相关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支付设备款,被告陆续交付了相关设备,但在后续设备投产使用过程中,被告的设备经常出现故障、软件系统失灵无法控制操作等问题,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又因 2025 年起,原告查明因被告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其赔偿 1.7 亿元,该案因各种原因已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而导致原告对被告进行质量彻底反复核查,调查发现:
1.被告交付产品严重不合格:比如,根据《技术协议》P8 页正极、负极产能涂布速度要求最低 AVe55m/min,《投标文件》中被告承诺涂布速度最低 60m/min,而实际测试未达标,仅仅实测 40m/min,严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实现,对原告能耗和产能损失影响巨大,产能损失 21,074,000 元/年,能耗损失
3,034,000 元/年,若按照 10 年设备质保期限,将达到 213,774,000 元,因此
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暂计 39,989,805.56 元,并重新交付合格设备。
2.被告交付产品中未经原告同意,随意更换产品品牌,产品偏离且随意减少
产品配置:比如,根据《技术协议》P8 页,正负极涂布机均需要有箔材称重系统,经核实没有,严重影响生产制造和产品质量;根据《技术协议》P33 页正负极排风风机共计 52 台,已指定 3 个相关品牌,而实际交付为另一品牌,导致品牌偏离影响产品寿命;根据《技术协议》P27 视角系统要求为国外进口一线品牌,实际交付又产生品牌偏离,影响电池生产容量和使用寿命等,对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暂计 3,700,000 元,同时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增加或更换符合要求的配置或系统。
3.被告未经同意,自 2025 年 6 月初起擅自对原告设备进行锁机,导致设备
无法投产使用,对原告的生产和项目交付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损失。
4.又因被告 2 与被告 1 为全资母子公司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因交付不合格产品(具体为正极、负极产能涂布速度未达到技术协议、投标文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暂计 39,989,805.5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更换品牌、偷工减配等违约金暂计 3,70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重新交付符合约定的合格产品;
4、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锁机行为,且今后均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设备正常运行,暂计为 900,000 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如有)、保险保函费等;
6、请求判令被告 2 与被告 1 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暂共计 44,589,805.56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告编号 2024-06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
情况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约 1581.9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9.72%,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对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祁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湘 0426 民初 3369 号;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