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领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2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
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范围、职权、更换时限及法律责任等,载明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三是衔接新《公司法》关于面额股和无面额股的规定,完善面额股相关表述。
2、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
一是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二是完善类别股的相关表述。三是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
3、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删除监事会专章
一是删除监事会专章及有关监事会、监事的规定,新增专节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明确规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规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二是新增专节规定独立董事,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三是新增职工董事设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条款完善表述,并将《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半数以上”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过半数”。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领湃科技集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领湃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人民
元。 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