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修改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40,764.0875 万元。 40,923.7375 万元。 修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3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修改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新增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5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修改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6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修改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和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工程师、副经理(本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
7 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财务负责人(本 同)、总工程师、副经理(本公司称副总 修改
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 裁,下同)、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
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一般项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 营范围:一般项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
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 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
械设备租赁;包装专用设备销售;自动 械设备租赁;包装专用设备销售;自动
售货机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售货机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8 智能机器人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智能机器人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 修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险货物);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酒类 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9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修改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10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11 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修改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司集中存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12 40,764.087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为 40,923.737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13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修改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改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