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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4-18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WEIHONGELECTRONICTECHNOLOGYCO.,LTD.
           (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1幢业务楼B509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宏股份”、“本公
 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
 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
 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
 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
 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
 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
 机构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亍股仹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同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上海
玲隆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份额以及本人通过玲隆鲸投资
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
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或者玲隆鲸投资回购该前述股份或份额。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
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同时,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在遵守前述第1项和第2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
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
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之开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
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
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同时,作为发行人的副董事长及总经理,在遵守前述第1项和第2项承
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本公司股东上海玲隆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
将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
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合伙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
段减持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合伙企
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合伙企业
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
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四)本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牟凤林、宋秀龙及本公司股东、副总
经理赵东京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
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8个月。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
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同时,在遵守前述第1项和第2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
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
不超过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
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五)本公司股东胡小琴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
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
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
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二、重要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汤同奎、郑之开二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其持有及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说明如下:
    “1、为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
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
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
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
该等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依法进行。”
    持有公司5%股份的胡小琴就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