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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03-02

名家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若公司发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持有相应证券的主体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实施减持的,减持时间和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得违反自己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深交所业务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四)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
账户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减持计划,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告知减持进展情况,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
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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