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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1 深市 海顺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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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海顺新材: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3
债券代码:123183        债券简称:海顺转债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3 号《关于同意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6,33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3,30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3,300.00万元,
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459.00 万元 (含增值税) 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62,
841.00 万元,上述到位资金扣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480,650.00 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 343,621.70 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陆亿贰仟柒佰贰拾柒万贰仟玖佰柒拾壹元柒角整(¥ 627,272,971.70)。上述募集资金
到账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8 号)《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予以确认。

  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在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项目

号                                                        名称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  118929000000  铝塑膜项
1  包装材料股份有限  司上海分行          226          目

    公司

2  浙江海顺新能源材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512500003005  铝塑膜项
    料有限公司        司苏州绿色支行      01            目

3  浙江海顺新能源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20524061900  铝塑膜项
    料有限公司        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  0075873      目

    浙江海顺新材料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20524002920  功能性聚
4  限公司            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  0503630      烯烃膜材
                                                          料项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变更情况

  1、本次注销的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账户号:1205240619000075873)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绿色支行(账户号:5125000030050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入的配套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承诺投资项目中的“铝塑膜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根据公司经
营需要,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料”)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能源”)。吸收合并完成后,海顺新能源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再使用,公司已于近日对其进行注销,办理注销手续时,并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绿色支行账户余额 564.52 元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账户余额226,023,432.72 元转存至变更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本次变更的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海顺新材料吸收合并海顺新能源后,“铝塑膜项目”项目将由海顺新材料组织实施,故近日海顺新材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1205240619000053858,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3 年  1
2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226,023,997.24 元(包括上述剩余募集
资金与后续产生的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该专户仅用于“铝塑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上述专户的注销及变更手续。专户注销及变更后,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以下统称
“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205240619000053858,截止 2023 年 12 月 【27】日,专
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铝塑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0】 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奔、齐玉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
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本次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注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审议情况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架构,充分发挥资产整合的经济效益,
降低运营成本,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顺新材料吸收合并海顺新能源,铝塑膜项目实施主体由海顺新能源变更为海顺新材料,其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事项不变,其对应的募集资金余额将转移到海顺新材料名下的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文本的签署、相关资产的转移、税务工商注销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授权有效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全部办理完毕止。

  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六、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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