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8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9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一)15:00 在公司
一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温志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55,337,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1 名,所持股份共2,268,861,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2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6 名,所持股份共 86,475,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100 名,代表股份 1,096,990,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06%。(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未担任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人数共1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58,347,408 股。)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2,093,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3%;反对 3,243,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7%;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3,746,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3%;反对 3,243,5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7%;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5,150,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84%;反对 30,186,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16%;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6,803,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82%;反对 30,186,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17%;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5,239,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72,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6,891,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72,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何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