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3 证券简称:润欣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中的部分制度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 3 人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4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由 51,257.5047 万股变更为 51,252.1047 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 51,257.5047 万元变更为 51,252.1047 万元;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原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为维护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和 行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制定本章程。
为,……,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由上海润欣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更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91310000703034995X。
登记。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257.5047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252.1047 万元。……
元。……
第九条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会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人。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257.5047 万股,均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252.1047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情形下不得转让: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外。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并在该期限内的;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规定的其他情形。
半年内;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定。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