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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科技: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4-04-27

通合科技: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批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合科技”)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

  4、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通合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4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向符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2 万股限制性股票。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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