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四川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第三条 公司由四川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市场监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都市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677184972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677184972A。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迅游网络科技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迅游网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Xunyou Network Xunyou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Technology Co., Ltd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0,320.4897 万元,实收资本为 20,320.4897 20,320.4897 万元。
万元。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如有)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如有)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因本章程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根据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 的,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