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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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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2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3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人提供任何资助。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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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6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7 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股份的;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购其股份的;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权益所必需。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活动。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8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9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会会议决议。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让。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11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