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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4-24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JINKE PEROXIDES CO.,LTD.)
                   (住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
发行股数
                       超过2,650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5月5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6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2015年4月24日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金科控股、实际控制人朱志刚承诺:自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其他股东浙江利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虞市金创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恒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盛万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敏海、陈文豪、章伟新、韩礼力、章金龙、朱阳土、俞世铭、竹钟祥、金柏仁、胡仁勇、魏洪涛、毛军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上述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追加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1-1-4
      二、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金科控股、实际控制人朱志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本方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方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方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
    4、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如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减持。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6、本方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二)浙江利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虞市金创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方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1-5
    2、在锁定期满后,可以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予以减持。
    3、本方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三)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预警条件和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或通过电子信息交流平台,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具体条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回购公司股票并注销;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上述措施的具体条件分别为:
    (1)回购公司股票并注销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司上市后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1-1-6
公司不处于亏损状态;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增持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如果上述两种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皆满足,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协商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予以实施。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回购公司股票
    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成就后30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
    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具体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在启动回购股票时,需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成就后30日内,控股股东的股东会需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方案中的增持价格按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
    控股股东在具体方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增持股票的期限为自公司公告具体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控股股东在启动增持股票时,需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1-7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成熟后30日内,即可按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增持比例,增持比例不高于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且在该事项开始前,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同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时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
    1、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公司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在回购期间,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在回购期间,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回购期届满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