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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3-18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MIANYANGFULINPRECISIONMACHININGCO.,LTD.
            (住所:绵阳市经开区板桥街2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APITALSECURITIESCO.LTD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二〇一五年三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精工”、“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富临集团、实际控制人安治富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9月19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治富之妻聂正、之子安东,及控股股东富临集团的股东聂丹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9月19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谭建伟、汪楠、阳宇、王志红、彭建生、王军、安东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9月19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在富临精工担任职务的变更、离职而终止。
    4.担任公司监事及其他核心人员蒋东、李严帅、向明朗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5.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安舟、许波、李亿中、曹勇、吕大全、谢忠宪、范如彬、卢其勇、蒋益兴、谷巍、李君辉、刘利、张益、王朝熙、段琳、史晓丽、任云富、汤淑艳、佘培、潘玉梅、陈瑞峰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富临集团、实际控制人安治富及之妻聂正、之子安东,公司控股股东富临集团的股东聂丹,以及公司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在富临精工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富临精工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富临精工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富临精工所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富临精工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富临精工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富临集团承诺:对于所持有的富临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且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不减持;锁定期届满2年以后如减持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施,并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富临精工予以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治富承诺:对于所持有的富临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老股”),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减持,则当年减持的老股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老股总额的25%;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老股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老股总额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并且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施,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富临精工予以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富临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安治富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在富临精工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富临精工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富临精工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富临精工所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富临精工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富临精工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各项配套措施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具体金额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额为准),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当公司根据本预案规定完成回购股份后,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时,则公司控股股东应在3个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