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9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召开
三届三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因公司并购的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2016年至2019年业
绩承诺,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回购注销业绩补偿义务人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杭州红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应补偿股份 49,830,082 股(其中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补偿 39,636,271 股、杭州红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补偿 10,193,811 股),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56,350,089 股变更为
406,520,007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
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56,350,089 元变更为人民币 406,520,007元。
二、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修改(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意见为准)。
变更前公司经营范围:
风机、风冷、水冷、空调设备、消声器、组合风阀及其他风阀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通风空调工程的安装,机电设备销售,锅炉、工业炉窑的附
属节能环保成套设备的研究、设计、销售、安装,风能、生物能、废弃物再利用的新能源技术的开发,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生产、安装,进出口贸易业务,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减振降噪设备制造;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金属密封件制造;通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软件销售;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意见为准。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14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 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
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公司系由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
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工商行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0007829495191。
3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56,350,089 元。 406,520,007 元。
4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风机、风冷、水冷、空调设备、消声器、 围:一般项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
组合风阀及其他风阀的研究、开发、制造、 风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制冷、
加工、销售;通风空调工程的安装;机电 空调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环境保
设备销售;锅炉、工业炉窑的附属节能环 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
保成套设备的研究、设计、销售、安装; 售;减振降噪设备制造;普通阀门和旋
风能、生物能、废弃物再利用的新能源技 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
术的开发;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智能控制系
生产、安装;进出口贸易业务;软件产品 统集成;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
5 的开发、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 设备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金属密
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 封件制造;通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制
目)。 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软件销售;
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民用核
安全设备设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 额。
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
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
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
6 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
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
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采用固
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
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2)
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
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
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
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
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
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
加剩余利润分配,以及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的比例、条件等事项;(5)其他涉及优先
股股东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事项;(6)除
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外,优先股是否
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的设置;(7)优先
股表决权恢复时,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表
决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其中,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
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
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
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
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
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
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
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
另作规定。
7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6,350,089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8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 406,520,007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
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9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先股股份)及其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