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4 证券简称:天孚通信 公告编号:2021-042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
1、由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离职人员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取消并回购注销授予上述 1 名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 万股。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47 号)同意注册,公司已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8,424,753 股,公司股本增加18,424,753 股。
综上情况,公司总股本由 198,546,910 股变更为 216,950,663 股,注册资本
由 198,546,910 元变更为 216,950,663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 司”或“本公司”)。
公司系由苏州天孚精密陶瓷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苏州天孚精密陶瓷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外 依法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已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已经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苏州天孚精密 经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苏州天孚精密陶瓷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陶瓷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商资[2011]1231 号)的同意, 批复》(苏商资[2011]1231 号)的同意,并取得了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 并取得了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5]60367 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5]60367
号);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 号);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照注册号为 320500400024569。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764477744。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854.691 万元。 216,950,663 元。
第十四条 经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 第十四条 经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
理局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管理局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研发、生产光电通信产品、陶瓷套管 研发、生产光电通信产品、陶瓷套管等特种陶瓷制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等特种陶瓷制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854.691 万股。 216,950,663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二)要约方式; 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或者注销。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购的股份应当于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书面委托 司股份。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息。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应遵守上述规定。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 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
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
应 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
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