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4 证券简称:三联虹普 公告编号:2022-026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为达到考核要求的 59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办理了 1,660,045 份期权的行权手续;为达到考核要求的 36 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办理了 306,623 份期权的行权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市流通。
鉴于上述变动,公司总股本由 316,631,767 股变更为 318,598,435 股,注册资本由人
民币 316,631,767 元变更为 318,598,435 元。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及股本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1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 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
三、《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三条 公司由原北京三联虹普纺织化工技术 第三条 公司由原北京三联虹普纺织化工技术有限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由 31 名自然人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由 31 名自然人股东、3
股东、3 名法人和有限合伙股东,共 34 名股 名法人和有限合伙股东,共 34 名股东共同出资设
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立。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110108000903396。 911100007187035811
第四条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 第四条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民币普通股 1334 万股,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在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34 万股,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4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叁亿壹仟陆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叁亿壹仟捌佰伍
佰陆拾叁万壹仟柒佰陆拾柒。 拾玖万捌仟肆佰叁拾伍 。
新增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6,631,767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8,598,435 股,公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6,631,767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8,598,435 股。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提供任何资助。 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制。 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其他义务。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