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1.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由原北京三联虹普纺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由原北京三联虹普纺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2. 变更设立,公司由 31 名自然人股东、3 名法人和 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有限合伙股东,共 34 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87
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035811。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87035811。
第六条 第六条
3.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 68 号 1 号楼二层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 68 号 1 号楼二层
西侧 01227-01302 西侧 01227-01302,邮政编码:100094
第九条 第八条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
4. 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 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 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
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 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
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5.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6.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7.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8.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第十九条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9. 第二十条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10.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11.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40,000,000 股。公司发起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0,000,000 股、,面
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12.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9,007,26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19,007,265 股,公司的
为:普通股 319,007,265 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9,007,265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13.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
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交所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