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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虹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08

三联虹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董独立意见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进行了审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董独立意见

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 37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
均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
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37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 309,475 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四、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 60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
均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
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60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 1,698,076 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五、《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

    公司层面2020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20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董独立意见

为“良好”及以上,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解除限售条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20名激励对象办理三个解除限售期813,862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 王明进  孙燕红  李金宝
                                                          202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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