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2 证券简称:斯莱克 公告编号:2025-086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综上,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制定。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2014】6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309,247 股,并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309,247 股,并
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交易。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修改此款
规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为: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64,839.9994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 数为 64,839.999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币,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构为:普通股 64,839.9994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计划的除外。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除外。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